网易科技第一时间与腾讯取得联系.腾讯官方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非常关键,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珊瑚虫QQ网站首页同步公开了法院判决结果,并认为深圳南山法院对陈寿福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证据竟无任何分析解释,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
律师胡刚听到这一消息后表示,由于目前不清楚庭审认定的证据以及法官如何平衡证据的过程,因此无法对审理结果作出评论。胡刚表示,如果能够证明是捆绑的软件和插件被陈寿福牟取经济利益,而这些经济利益又侵犯了腾讯利益的情况下,就达到了侵犯著作权罪。
“如果确实捆绑过,并且通过这种捆绑获得利益,那么就肯定有罪,这个话题也是值得今后我们要关注和探讨的。”胡刚表示。
珊瑚虫QQ案3月6日下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再度开庭审理。据珊瑚虫网站首页更新信息显示,当庭未宣布审判结果,且整个庭审时间不足十分钟。此前,该案曾先后于2007年12月19日和12月24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两次庭审。(古丰 方堃)
快讯:珊瑚虫侵权案一审判决陈寿福有罪 有期徒刑3年 罚金120万
新闻来源:新浪科技
近期引发热议的珊瑚虫版QQ侵权案于今日下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案件回放:
2007年8月16日11时,深圳警方对陈寿福进行讯问,陈寿福并无任何隐瞒,将全部事实作了说明。
2007年8月16日17时,公安机关向陈寿福宣读刑事拘留决定。
2007年8月24日18时,检察院批准对陈寿福进行逮捕。
2007年10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25日律师开始阅卷。
2007年11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7年12月19日上午,案件第一次庭审,双方当庭提交证据。
2007年12月24日下午,案件第二次庭审,双方进行庭辩。庭审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2008年1月7日,来自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五名法律专家在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得出明确法律意见:“陈寿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08年1月10日,法律意见书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8年3月3日,律师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通知,称需要再次开庭,理由是检查院提交了补充证据。
2008年3月6日下午,案件第三次庭审,检方提交了陈寿福存款余额单。控辩双方均无新观点需述述,庭审在10分钟内结束。
2008年3月20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北京青年报》:“珊瑚虫”侵权案民意一边倒值得深思
在IT业界影响颇大的珊瑚虫侵权案,最近有了新的进展.据媒体报道,深圳南山区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判定珊瑚虫QQ的作者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放在法治社会中衡量,这是一桩再普遍不过的刑事案件.但是,只要对互联网的特殊语境有所了解,人们就会清楚地看到它的分量.首先,这是国内第一起针对免费 软件的“修改”实施刑事惩罚的案例,尤其其结果是刑期较重的实刑.其次,此次的刑事判决对软件领域的游戏规则产生了根本性触动,这种变化是否具有进步性还 有待观察.
更重要的是,从陈寿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法院一审宣判,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网络对于此事的舆论可谓一边倒,网民普遍对陈寿福怀有同情,而对“受害者”、QQ著作权持有者腾讯公司反而大加挞伐,这样的民意不能不让人深思.
珊瑚虫是众多第三方QQ软件中影响较大的一种.所谓第三方软件,是指对某种免费软件进行修改、复制、捆绑或外挂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免费软件.腾讯公司所开发的QQ软件是国内用户最多的即时通讯软件,从它问世时起,就有众多的软件爱好者对它进行各种“修改”.由于修改后的软件增加了新的功能,屏蔽了广告,因而以珊瑚虫、飘云为首的第三方QQ深受许多网民的喜爱,客观上也为腾讯公司开发和巩固了用户群体.在互联网早期,这种对免费软件的“修改”行为并没有受到太多关注,腾讯公司就曾公开表示,“对于外挂版本我们没有任何打击的意思”,其技术人员还与陈寿福保持联系,并曾征询可以提供何种外挂便利.但是,当外挂版本出现营利倾向,甚至显露出更严重的竞争态势时,矛盾也就一触即发.此次腾讯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珊瑚虫,乃至陈寿福被判刑,就是软件江湖矛盾激化直至彼此反目的结果.对于法院尚未生效的刑事判决我们暂且不予置评.但是,考察关于此事的民间反应,思考著作权保护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微妙关系,以及审视司法机构对于各方利益的平衡调节,却是必要和有益的.
众所周知,在不掌握源代码的情况 众所周知,在不掌握源代码的情况下,对软件进行修改是一件技术含量很高的事.也正由于这样的原因,陈寿福等年轻人一向被看作IT奇才.同时,由于这些人对软件所做的修改和外挂行为与黑客行为有着显著的差异,从本质上看是对网民有利的,因而他们在网络中又具备很高的美誉度.从行业竞争的角度看,软件修改和外挂行为,促使版权持有者一方面不断升级软件版本,一方面也不得不适度开放某些便利功能,这对于打破垄断、降低软件使用成本是有好处的.但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看,如果软件的复制和修改呈现出泛滥的态势,甚至对著作权所有人形成利益冲击,那么,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也是势所必然.
但问题在于,采取何种保护措施是适当的呢?2006年,腾讯公司曾对陈寿福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虽然认定珊瑚虫QQ构成民事侵权,但同时认为设置外挂程序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不少人认为,这样的司法处置是比较公允的.而当深圳的公安机关将陈寿福抓捕,乃至法院将其判刑三年,这就不免让人错愕.对比一下“熊猫烧香”病毒的司法判例,就可以更准确地了解这种错愕的由来.“熊猫烧香”的危害何等严重,其始作俑者的违法故意又是何等明显,但也不过判刑四年而已.陈寿福只是对QQ软件做了一点技术处理,并通过插件赚了一点辛苦钱,根本谈不上有多大的社会危害,何以至于遭到如此严厉的惩处呢?而就在陈寿福被抓之后,很多软件爱好者闻风色变,飘云QQ的技术核心人员立即发布引退声明.由此也不难看出,刑事干预对软件业的创新与创造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著作权应该受到有力的保护,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在对新兴的技术现象采取刑事干预时,司法机关又必须慎之又慎,更要避免成为技术壁垒与行业垄断的后盾.这种必要的司法谦抑对保护技术创新是尤为重要的.具体到个案来看,陈寿福的获利与他的复制行为有无必然联系,软件外挂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都需要司法机关加以更严谨的甄别.这或许还能促使立法机构,对笼统的法律条文做出更适应时代的诠释.